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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中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問題分析

更新時間:2019-08-05      點擊次數:1042

【來源/作者】北納生物 

<土壤>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土壤污染問題的治理也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而對污染場地與土壤勘查修復工程對土壤環境評價的重要手段之一,盡管我國的土壤檢測技術發展較晚,相關的理論與技術還不是十分成熟,通過對土壤監測評價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土壤環境評價的判別方法。

  目前,我國的農田受污染的面積日漸擴大,對土壤環境質量的控制是保證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對推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當前我國污染土地質量與土壤環境檢查評價的理論發展相對來說比較滯后,影響著我國土壤環境評價技術的形成,同時也影響著我國土壤環境修復的發展。

  一、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存在的局限性

  1、現有的各類污染物質對土壤污染等級的規定不準確。在現有的土壤評價指標中,主要采用的是單項污染指數法,主要是反映土壤中某種元素的含量是否滿足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要求,而土壤污染累計指數主要是相對于土壤中某種元素的含量是否滿足國家指標規定的要求,主要是反映土壤中某種元素指標的含量異變程度,土壤的污染程度主要指污染物對土壤的成分、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等造成的影響,同時也會對人體的健康、生態產生影響。但是,在實際的測量中,雖然致污染物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導致土壤的成為發生變化,但不一定會造成土壤的結構或性質發生變異,但是也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因此,采用單項污染指數和土壤污染累積指數均不能有效的對土壤環境污染情況進行準確的表示,也不能表達土壤污染程度的全部內容。因此,在現有的土壤環境監測標準與對土壤污染等級的評價指標存在不確定性。

  2、綜合污染指數法在土壤評價中存在不足。在土壤環境評價指標中,一般采用土壤的綜合污染指數(CPI)來對土壤的污染情況進行評價,在一般情況,在對土壤某種物質的含量進行分析時,也考慮了土壤中某種物質成分的背景值(CiB),還要求對土壤環境中的某物質成分的標準值(CiS)進行對比分析,二者的內涵存在一定的差別,前者要求土壤中的某種物質含量(Ci)在測量時是否超過了土壤的背景值,來分析土壤中的某種環境是否受到影響,如果測量的Ci>CiS,表示土壤受到污染物質的侵入或者污染;反之,說明土壤的某種元素含量符合要求,沒有受到污染。而后者主要表示土壤中的某種物質含量(Ci)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含量標準與要求,當Ci>CiS時,說明土壤中的該種物質元素含量超過規定指標的要求,表明土壤質量不符合要求,反之,說明土壤中的這種元素符合土壤指標評價的要求。在土壤質量評價的過程中,造成土壤質量不合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從多個因素進行分析,有可能是自然地質不能滿足要求,也有可能是人為造成。但是在現有的規范HJ/T166中只是考慮了人為造成的土壤質量不滿足要求,沒有對土壤中元素的自然異常而造成的土壤環境不合格的要求,也就是說在現有的土壤評價指標規范HJ/T166中,對綜合污染指數法確定與應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的主要內容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土壤環境質量的評價指標可以看出,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評價與土壤內某種物質的含量是否滿足要求,而土壤環境的污染評價還包括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致污染物質的含量是否超標等。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的評價首先需要對土壤污染的情況進行監測與分析,以確定土壤是否受到污染,如果監測到土壤環境受到污染,就需要對土壤中的某種物質含量是否符合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在監測到土壤環境受到的污染情況后,應該結合土壤環境的污染程度對其污染情況進行評價定級,然后結合污染的等級,制定有效的治理、修復與利用方案。

  三、土壤環境污染的判別與評價

  1、土壤環境污染判別主要是對土壤中是否存在外來物質對土壤的侵入,即受到了某種物質的污染,一般采用的土壤中的某種物質累計污染指數IB作為土壤環境污染的判斷標準,便于有效的對土壤環境進行處理,當IB的值大于1時,說明土壤受到了污染,就能夠將土壤確定為污染土壤,需要制定有效的修復與保護方案對污染土壤進行處理,如果IB的值小于1時,說明土壤沒有受到污染,不需進行處理。

  2、土壤物質超標判別,在確定土壤受到污染之后,就需要確定土壤受到污染的物質類型,主要采用的是土壤中某物質的單項物質指數或內梅羅指數是否滿足評價的要求,如果土壤環境中的某項物質指數的Is含量值大于1時,說明土壤中物質含量指標不符合土壤環境的質量的評價要求,就需要采用相應的方案措施對土壤中的該項物質進行降低處理,以滿足土壤環境監測的要求。當土壤中的某種物質單項指數IS值小于1時,說明土壤中的該種物質含量指標滿足要求,土壤沒有受到污染。在采用內梅羅指數指標PN判別土壤環境中的某中物質是否超標時,需要根據土壤環境評價規范HJ/T166中要求進行評價,當PN<0.7時,說明土壤中的該種物質含量能夠滿足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要求,否則就需要按照不滿足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要求,就需要制定有效地修復方案來保證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3、土壤污染與土壤物質超標綜合判別。在對土壤污染與某種物質超標進行分析與判斷的過程中,需要采用土壤綜合環境指數CEI對其進行綜合評判,采用的計算方法也是要求按照規范HJ/T166中關于土壤綜合污染指數CPI的規定要求進行計算與判斷,在通過CEI方法的計算分析之后,就可以判別土壤污染與質量超標時,就需要按照國家規范HJ/T166要求進行處理。

  4、土壤污染程度等級劃分。在對污染土地確定之后,就需要對土壤污染程度進行綜合性的判斷,要求能夠依據土體結構與土壤的性質對土壤的綜合等級進行判斷,主要判斷要求能夠結合土體強度、土壤變形的情況、某種物質的滲透、腐蝕情況、污染物質的吸附情況、酸堿度、物質的氧化情況、養分變化、土壤毒性等進行判斷,在確定土壤判斷的情況時,要求結合土壤評價的目標而定,例如在對農地土壤進行判斷時,需要側重于對土壤的化學成分等進行評價,要求能夠滿足農業生產的要求,在對建設用地等進行監測時,需要重點對土壤的強度、變形等力學性質進行判斷。在確定土壤污染程度進行綜合判斷時,應首先分別計算出土壤中某種物質致土壤中的結構成分、各種物質導致土壤變化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判斷,計算出評價指標變化的平均值,然后進行綜合加權計算,從而能夠有效的確定土壤變化的綜合值。對于土壤污染綜合評價程度的等級劃分,可以采用如表1所示的標準進行分析。

  5、污染物質對土壤成分影響的評價。對土壤中污染物質對土壤成分影響的評價可以采用內梅羅指數法,還可選用地質累積法等進行綜合評價,根據具體的評價指標要求,可以將影響土壤評價指標分為輕微污染、中度污染、強度污染等7個評價體系,結合具體的計算情況就能夠確定相應的影響范圍。

  6、土壤污染與生態環境變化之間的關系。對生態環境危害的影響主要是結合土壤中的重金屬對土壤造成的化學性質變化,在評價的過程中,一般采用沉積學原理對生態環境的變化進行綜合的分析與評價。

  四、結束語

  引起土壤環境變化的因素很多,有重金屬、農藥、其他有機物之外,還有一些酸堿類、鹽類等物質侵入到土壤中,在土壤環境進行評價時,需要結合具體的環境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才能有效的對土壤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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